索引号 | GSD0101/2016-00761 | 生成日期 | 2016年11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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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白银市城市供热保障统筹金管理办法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内容概述 | 关键词 |
第一条 为加强供热保障统筹金管理,保证居民正常采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白银市供热保障统筹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白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热保障统筹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定期对供热保障统筹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供热保障统筹金每年由市财政专项安排300万元,并根据财政能力适当逐年增加。
第五条 供热保障统筹金由市财政按预算、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和进度拨付。
第六条 供热保障统筹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补助;
(二)用于供热系统技术改造、新技术推广应用等补助资金;
(三)用于居住建筑业主户外分户阀及以外的供热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费用的补贴;
(四)用于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其他供热保障事项。
第七条 供热保障统筹金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审核使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各供热单位于每年5月底前将使用供热保障统筹金的计划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情况下达使用计划;
(三)使用供热保障统筹金进行供热管网改造的工程由供热单位组织验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参加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供热单位将工程结算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给供热单位的补贴金额按当年财政安排的供热保障统筹金数额和审定的当年完成申请使用供热保障统筹金改造工程结算量的比例确定。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擅自侵占、挪用统筹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县、区供热保障统筹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8月13日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市政办发〔2010〕132号)同时废止。